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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9日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处交存了对《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伦敦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的批准书,同年11月28日议定书对我国生效。这就使我国海洋倾废的国内法的修改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展开对我国海洋倾废法律问题的研究。
本文第一章首先从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角度探讨了“海洋倾废”的定义,指出无论在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中,“海洋倾废”作为海洋污染的一种来源都具有固定的含义,不可任意理解。而对“海洋倾废”的定义以伦敦公约为权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一些地区性公约都遵循了伦敦公约的规定。本章第二节通过对海洋倾废污染源与其他海洋污染源的比较,力图从整体上把握海洋倾废的特点。
本文第二章阐述了海洋倾废管理的国际法律制度。由于伦敦公约是目前为止唯一专门以控制海洋倾废为目的的全球性国际公约,本文重点阐述了伦敦公约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以及特点等,并且探讨了伦敦公约与国际油污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地区性海洋倾废公约的关系。本章第五节则阐述了伦敦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对伦敦公约的修改和发展,以及伦敦公约和议定书的关系等。
本文第三章对我国海洋倾废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第一节首先阐述了我国海洋倾废的国内法律渊源,接着对废弃物的分类管理、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倾倒区的选划与管理、海上焚烧与人工平台弃置制度、以及非法倾废和倾废造成污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述和分析。
本文第四章对我国海洋倾废管理的法律制度与其他一些国内法律制度,如海域使用权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清洁生产制度的联系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本文第五章探讨了伦敦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对我国生效后我国的《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需要修改的几个主要问题,包括:议定书的规定在我国内水是否需要适用、议定书第三条新增加的两项原则,即预防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是否已为我国国内法规定等。同时,该章还分析了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他条款的修正,以及完善海洋倾废管理中公众参与机制和执法监督体制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