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运中途停运权

来源 :上海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11次 | 上传用户:colin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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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停运权最早由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下来,经过不断发展,英美法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中途停运权体系”,该制度在海运中的适用所带来的问题即海运中途停运权问题早已引起国际学术界、立法界的关注。与之相比,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及立法工作起步较晚,海运实践缺乏完善的法律调节,甚至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即使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后,对中途停运权相关内容作了类似规定,但是由于该法并没有对海运实践的特殊性予以充分考虑,导致该条规定海运实践中可操作性差,甚至一定程度上给海运实践带来了新的矛盾和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海运中途停运权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海运中途停运权相关立法及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海运中途停运权的起源、概念、性质及当今各国立法规定的概述和分析;第二章,主要就中途停运权立法相对完善的英美两国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该制度具体内容进一步掌握;第三章,主要介绍CMI统一货运法草案与之相关的控制权制度与之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掌握国际社会该制度立法发展的最新趋势;第四章,主要就合同法相关立法适用于海商实践所带来的矛盾冲突进行研究,意图凸显我国当前相关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第五章,针对我国当今立法现状,从立法模式的选择及海商法修改角度,对我国海运中途停运权制度的建立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 通过本文以上内容的研究,主要可获得以下结论: 1.通过多角度分析海运中途停运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分别得出海运中途停运权是一种法定救济权利,但其是否具有形成权法律性质要具体分析; 2.我国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中途停运权立法规定的空白,但由于其对海运实践的“陌生”,给海运中的承运人带来了两难处境,须谨慎行事; 3.笔者建议,我国海运中途停运权立法应选择一般法和特别法协调规定的立法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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