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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土地征收频繁的国家,然而我国的土地征收却没有纳入一个规范的程序之中。土地征收程序的法律规范不统一、不完善、不合理、在实践中未充分适用,各级地方政府都有各自的地方性规定和实践,各级地方政府也都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探索性的改革与创新。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现状决定了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试图对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范进行反思,在借鉴域外土地征收程序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改革提出若干意见。全文分四章。第一章确立土地征收程序研究的对象、视角与分析工具。首先界定土地征收程序的研究对象,因为厘清土地征收程序的涵义是界定土地征收程序研究对象的前提。笔者对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涵义作出的界定是:规范和约束土地征收中的权力行为,并使该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系列程序组合,具体包括前期程序、决定程序、执行监管程序和救济程序。其次,选取研究视角。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失范关键在于征收程序法律规范的缺失,因此,本文以法律规范为视角研究土地征收程序,并以程序要素为切入点研究法律规范缺陷。具体而言,本文从程序的主体、主体行为、行为步骤、顺序与时限、程序权利义务和实现程序特定价值的特殊制度五个方面研究法律规范。最后,确立本文研究分析的理论工具,即正当程序理论和程序价值理论。第二章对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现行法律规范的总体特点是规范形式烦杂、缺失与不完善、且少拘束力。笔者以土地征收程序要素为切入点,从土地征收程序的主体、行为、步骤、顺序与时限、程序权利义务和实现程序特定价值的一些制度五个角度,反思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现行规范缺陷,认为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权力主体职能不分开,一些土地征收所必备的行为缺乏,程序的步骤不完善、顺序不合理、时限欠缺,程序中的程序性权义不完整、无保障并且未贯穿整个土地征收过程,征收程序未予体系化,对征收纠纷的救济体系尚未建立,体现程序价值的特殊制度缺乏一般化适用的规定。这些缺陷所反映立法中的问题是:立法者未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很好予以平衡,立法者以计划经济思想进行立法,我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也使得程序性立法具有天生不完善的倾向。第三章比较借鉴域外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范,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程序要素为切入点对美国、法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定作出介绍,并且对这些域外的立法例特点进行了归纳。第二部分,归纳了我国现行立法与域外立法例的不同,这些不同之中值得借鉴的是域外的职能分离的主体制度、公共利益认定步骤、科学的顺序、系统化的征收程序体系和救济体系。至于域外的协购制度,鉴于我国不存在土地所有权自由流转的市场,协购制度不值得借鉴,但我们应当借鉴的是协购中的协商过程。第四章对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程序提出五点建议。具体而言:一是建立征地的行政管理、事务经办和监督仲裁相分离的主体制度;二是增加公共利益认定步骤;三是增加土地征收协商步骤;四建立针对具体情况的土地征收程序体系;五是建立与完善对土地征收纠纷的救济体系,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