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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信息传播形式多样化,人们能够通过网络即时获得需要的各种信息,如刚出版的书籍信息,刚上映的电影信息等,这在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对于一些作品的著作权也够成了侵害。本研究在以2009年网乐公司控诉暴风公司侵犯其电影《樱桃》的著作权案为案例,以文献分析法、理论分析法以及案例研究法作为主要方法,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方式,并分析现有法律在网络侵犯著作权规定方面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研究去除引言以及总结,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对于网乐诉暴风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简单的叙述。第二部分,概述。在阐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之前,需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及分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的划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等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述其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研究中将具体法律依据与案例分析相结合,起到明确相关概念以及原则的目的。第三部分,阐述“避风港”原则。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外延、实用条件进行分析,并针对网乐诉讼暴风影音案件,提出这一事件中权利人的作为不足以及“避风港”原则法律设置中的不当之处。第四部分,对于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更好地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提出相应的建议。针对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现有缺陷,提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等的认定,并从加强网络侵权案件中电子证据采集以及鉴证等角度,提出完善网络诉讼案件中证据收集整理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