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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大陆刑法典颁布以来,走私犯罪历经数次大幅度的修改,从最初的一个罪名发展到十二个罪名,法定最高刑从十年发展到死刑,成为经济犯罪中最先规定死刑的罪名,并首开单位犯罪立法之先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执法难点和法律空白。我国台湾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为走私犯罪提供了客观上的便利条件,在打击走私犯罪的刑事立法方面有其可借鉴之处。
全文分为五章展开论述。第一章首先从立法观念和刑事立法基础两个方面对两岸走私犯罪的立法沿革进行比较。然后对立法政策进行分析,大陆走私犯罪立法有“从严”的趋势,而台湾地区对于走私犯罪是否应当以刑法进行规制还存在争议。第二章对两岸走私犯罪客观要素进行比较。分析了两岸在走私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规制上的差异。笔者认为,台湾地区走私犯罪立法概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值得我们借鉴。第三章对两岸走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在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差异进行比较研究。第四章对两岸走私犯罪的罪过心态进行比较研究。以两岸的刑法理论通说为基础,对间接故意心态是否成立走私犯罪,走私犯罪故意中的目的等问题进行分析。第五章从两岸走私犯罪刑罚设置展开论述,比较了在刑种适用上的差异,并对大陆走私犯罪刑罚设置的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