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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简称的法律保护不同于企业名称。实践中,企业名称越来越多地以简称的形式出现,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保护尤为必要。最高院发布的第七批第29号指导性案例将企业名称简称纳入到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一做法将企业名称简称的保护问题同步到司法实践中对字号权的一般性扩大保护,甚至是超出字号权的进一步扩大解释。对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在学理上涉及两种保护模式。其一,即权利化保护,直接赋予企业名称权以完整、规范的权利;其二,即行为规制,对企业名称领域存在的各种无法被名称权、字号权所包容的利益,以禁止或限制他人的行为方式加以保护。这样的权利保护模式有效地解释了司法实践立场从最初的对完整企业名称的典型保护到29号指导案例中明确对企业名称简称保护的立场变迁。此次指导性案例的扩张解释行为符合行为规制的权利保护思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出发点。结合近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草案的颁布,企业名称简称明确入法也给我们带来了对未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启发:厘清竞争法与民商领域有关“商业标识”的相关概念,消除实践中概念混淆带来的司法操作障碍;扩大竞争法权利化保护模式,完整竞争法的权利保护体系;未来竞争法领域引入行为规制制度具有必要性。同时,本文通过对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行为的性质认定、引起对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因果分析对网络局域中擅自使用企业名称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并对未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保护和规制提出适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