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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海洋环境和人身安全的日益关注,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已经成为本世纪海上责任保险发展的新趋势。尽管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并在多个国际公约及国内法中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系统的论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资料却是凤毛麟角。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的、普遍意义上的研究,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通过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原则及价值目标的分析和论证不仅可以增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且可以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 本文旨在从普遍意义上研究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及其实施的意义。同时,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出发论证了此种制度的合理性,最后根据我国目前航运业和保险业的现状,笔者对构建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一章介绍了强制责任保险的一般原理,并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出现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在海上重大油污事件的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目前这一制度已经扩展到海上油污损害、有毒有害危险物损害、沉船打捞和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等多个领域。这一制度除包括到强制保险外,还与直接诉讼、基金制度等密切相关。 第二章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包括该制度的定义、特征、价值取向和适用的一般标准。海上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民事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转移至保险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诉讼。提供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主要为保赔协会和商业保险人。 第三章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经济分析。笔者通过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从社会和责任人两个角度论证了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合理性。 第四章为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体系的完善。限于我国目前航运业和保险业的现状,还不是时机直接适用国际公约,完善我国的国内法无疑是最理想的原则。笔者就此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