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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及文物保护、市容整治、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由建设单位对现有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进行动迁、补偿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城市房屋拆迁在城市的建设和开发中有着十分重要二积极的作用。首先,城市房屋拆迁对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有重要意义;其次,房屋拆迁可以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城市通过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越来越趋近于现代化,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将随之提高;最后,城市房屋拆迁有益于城市的合理布局,从而促进城市的经济建设。我国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建国初期,很多城市把重工业布局于城市的中心区域或者近郊,随着城市面积的扩大,中心区域的工业产生的众多污染使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城市房屋拆迁重新对城市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也相应第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一项重要使命之一。但是同时应该看到,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在城市规划的源头,拆迁的法律程序和拆迁的补偿方面在法律上和制度上还存在在一些问题,导致社会矛盾频发,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立宪主义把财产权确立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宪法和行政法的立法初衷在于限制国家权力,规范行政权力,即宪法划定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范围,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即公共利益并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公权力不得进去私权利领域,而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权,即规制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享有的广泛的行政权,行政法的规制使得行政权力的运行趋于合法化和合理化,而规制行政权的最根本目的,也在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科学设置涉及到政府,被征收人和以及不同的社会利益主体,这几种主体在多元利益的博弈过程中产生了冲突,如何运用现代法治理念去调节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并使得私权力得到根本的保障和尊重,是本文所追求和研究的目的。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全文三万多字。
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论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简述改进和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和制度是与立宪主义的要求相符合的。这不仅有利于对公权力的规制,而且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外研究现状中,文章着重阐述美、英、德、日等国的国家征用权制度、强制征收制度、日本的城市规划制度等,以及香港地区房屋拆迁制度的法律特点做出分析。国内学者也针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具体问题做了大量研究,如对拆迁的立法完善、政府在拆迁中角色的定位和转换、构建拆迁的正当法律程序等。这些国外立法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对全文的分析做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规范体系。
第三部分着重从宪政视野宏观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各种力量的博弈,并引出了立宪主义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设计的要求。除此之外,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还必须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与比例原则。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具有典型性的四个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拆迁法律制度特色进行了分别论述,给全文带来积极地借鉴作用。该部分介绍了美国的国家征用权的历史沿革和法律特征以及国家征用权的法律行使程序;英国的《城乡规划法》以及该法所确立的规划行政权在英国的运用;日本的城市规划制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城市规划制度。
第五部分在对比借鉴文中所列举的西方法治国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联系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践现状,提出我国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制度问题和法律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有待完善,我国缺乏统一的拆迁法,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公众参与制度有待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并没有阻止非法拆迁的步伐,该部分也对该条例进行了理性分析。
第二,在补偿机制方面,我国补偿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缺失,在法律救济制度方面,存在着行政裁决缺陷、行政复议虚置、司法救济能力不足等问题。
第六部分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比借鉴美、英、德、法等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现金部分。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问题提出法律应对,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第一,在立法方面,制定统一的《城市拆迁法》对政府的公权力进行严格规制,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完善我国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第三,在完善和确定“公共利益”时,要建立中立性的市场价格评估机制,并坚持正当法律程序。
第四,完善拆迁的补偿机制和救济机制,要明确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扩大补偿范围,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