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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产业是我国环境保护与资源产业发展的基础支柱。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认识偏差和法律保护的不完善,使得承载地质信息的地质资料无法在经济建设中体现其应有的价值。这种认识偏差主要体现在忽视了地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智力劳动这一重要因素。地质资料可版权性分析是进行地质资料版权法保护的前提,确认地质资料智力成果的法律属性并分析地质资料可版权性及其作品权属,是满足矿产资源产业供给需求、实现地勘行业繁荣、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法制要求。
地质资料可版权性分析的论题研究主要是针对地质资料具有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构成条件,通过分析地质资料可版权性要素,确认地质资料版权客体的法律属性。论文基于地质资料中的描述性地质资料与评价性地质资料可版权性讨论,将地质资料纳入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汇编作品等表现形式。依版权法原理,讨论了地质资料版权内容与主体以及地质资料汇交验收、公开、审批等权利限制制度方面。针对《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立法建议。
论文第一章是绪论针对选题,分析了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并对现有的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分析,指出了现有对地质资料研究中存在的不足。这一部分是对论文研究的价值的阐述和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结。
第二章阐述了地质资料的智力成果属性。地质资料是在人力物力投入的基础上,地勘工作者进行地质勘查时,经过智力劳动加工后而产生的反映地质体在时间空间上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信息,包括原始地质信息和演绎性地质信息两种,具有依赖性、高风险性、价值双重性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地质勘查工作是智力投入运作的过程,智力投入的产出成果就是地质资料。地质资料是地勘单位脑力劳动获得的精神产品,是一种可以为人所感知的具有价值的独立存在,具备智力成果的一般特征包括非物质性、可共享性、独立性且具备一定的表现形式、利益排他性等。这些内涵的界定和智力成果属性分析为地质资料的可版权性分析奠定基础。
第三章分析地质资料可版权性。地质资料可版权性即地质资料符合版权作品的构成要件,只有那些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地质资料才属于作品。原始地质资料与成果地质资料属于典型的事实作品,具体分为描述性地质资料与评价性地质资料。描述性地质资料,是纯粹阐述地质体事实的作品,由地勘工作者根据地质体事实进行选择、协调、编排等操作形成的作品或是对地质体进行事实调查形成的作品。地质资料选择具有原创性,协调、编排形成的地质资料具备创造性,或是调查作品表述具有原创性才受版权保护,但版权保护不延及其内容。评价性地质资料,是包含地勘工作者的价值评价内容的作品,由地勘工作者在收集选择地质体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推测而得出的结论。评价性地质资料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在地质体事实之上添加地勘工作者的评价因素,二是对地质体事实研究基础上进行预测。二者皆因为评价、预测的内容包含了充分的智力活动判断和原创性,受版权保护。实物地质资料不具备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特点,表达具有唯一性,缺乏独创性,不具有可版权性。地质资料可版权作品的类别具体有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汇编作品等。
第四章针对地质资料可版权作品,剖析其版权权属。地质资料版权内容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种。人身权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患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地质资料最大的经济利益体现在生产上的使用价值。地质资料版权人通过转让、许可的形式利用版权。在地勘单位拥有探矿权情形下,地质资料属于职务作品,地勘工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地质资料版权的其他权利由地勘单位享有。在投资人享有探矿权情形下,她质资料是由探矿权人委托地勘单位创作的作品,属于委托作品,地勘单位与探矿权人通过合同约定作品归属,未约定的,版权属于受托人。国家作为投资人投资地勘单位创作地质资料,可以分享地质资料经济利益。地质资料受版权保护的同时也受到外部限制,包括汇交验收、公开、审批等行政限制。
第五章基于以上对地质资料可版权性分析,针对保护地质资料的法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存在的不足,提出地质资料版权保护的立法建议。首先完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立法目的,现有的条例明确调整地质资料管理与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缺失了地质资料创作者的利益的保护。因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立法目的调整为不仅要对地质资料管理,同时也需要维护地质资料创作者、地质资料使用者的利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市场价值。其次,明确地质资料版权的要件,地质资料可版权作品范畴及其权利归属。最后由于版权保护不足以充分保护地质资料,应采用多元化的法律保护方式以维护地质资料权利人利益,加强地质资料版权保护与其他法律保护方式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