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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发展的起始。然而自然资源无论是否具有可再生性,在一定的经济与技术条件下,都不能完全满足人类的利用需求。正是自然资源所具有的重要性和稀缺性,自然资源的权属、利用和管理十分重要。本文首先明晰了国有自然资源用益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界定了“自然资源”、“用益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内涵,并对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和国有自然资源用益法律制度进行了介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但是在实证法意义上,国家或全民都无法作为真正的法律关系主体而存在。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国有自然资源用益法律制度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制度逻辑错位、权利义务关系紊乱,制度功能异化、设计运行目标落空,制度理念落后、违背生态系统规律等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并未区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双重身份,既是所有者也是管理者。构建我国国有自然资源用益法律秩序的关键和核心便是厘清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身份。国有自然资源用益法律制度建立在一些前提条件之上:首先,人类对资源利用的历史和人类公共治理的经验证明,资源的用益与管理要建立在高效率的基础之上就需要明晰所有权结构与产权分配,因此需要明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及结构。其次,资源的分配与保护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以防止公地悲剧的出现,而公权力的介入须具备正当性以及明确的法律根据。现代国家宪制发展的基础要求此种公权力的赋予要通过建立起国家的权力义务架构来实现,即国家义务理论。再次,自然资源本身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任何可持续的自然资源用益与管理制度都应该符合生态规律的基本要求,即满足生态整体主义的要求。而最好地落实自然资源双重身份剥离的有效途径便是创设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能。当然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权能的行使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一般物的所有权权能行使,有其特殊性。创设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利于还原自然资源用益法律秩序的实质,加强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权益,更有利于保障和救济公众环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