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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在“国家-社会”关系转换的大背景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元治理”下的多主体治理结构。回顾文献发现,当前学界一般认为,现下的社区治理结构正在从政府作为唯一治理主体转变为地方政府与其他主体对社区进行合作治理。由此本文所致力于探究的是: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这样一种特殊类型的社区中,各治理主体有着怎样的表现以及问题?它们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又分别如何?基于以上,本文在“元治理”理论的指导下,选取甘肃省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作为田野进行实地调研,描述各治理主体的治理实践,揭示它们之间的关系,考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治理结构。从地方政府的行动来看,目前国家由于治理重心下移以及治理方式的转变,选择了一种“嵌入”的策略来进入到社区治理的进程之中并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这在地方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可见一斑。“居站分离”的努力也未能成功扭转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现状。另外,地方政府还通过在社区中设立“党员服务岗”,谋求对社区治理的进一步嵌入和主导。从物业公司的实践来看,其在提供社区服务和解决部分社区居民的就业问题方面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由于物业公司创设的正式“制度”与居民的日常“生活”规则存在张力,居民出现了拒缴物业费及固守旧日生活方式等行为。这为地方政府进入并主导社区治理进程提供了契机。物业公司对社区的市场治理仍然困难重重。从社区居民自组织的表现来看,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出于“行政吸纳服务”的考虑,分类控制社区内的居民自组织,对休闲娱乐型和权利伸张型的居民自组织分别采取了支持和消极对待的不同态度。这说明,居民自组织在目前只有契合地方政府的需求,采取依附于地方政府的策略才能为自身求得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内的居民自组织同时还面临着相互冲突以及主体流失的问题。研究发现:当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治理呈现一种地方政府“元治理”下的多主体治理结构。由此,本文提出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元治理者”所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其他主体所应具备的能力。认为地方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有效治理和健康发展的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