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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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破产重整程序引入我国以来,重整制度的“本土化”实践已经渡过了将近14年,一个又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凤凰涅槃。实践证明,重整程序中的税收优惠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重整的成败。由于始自上世纪90年代的相关税收优惠规范一方面立法层次较低,另一方面适用主体范围较为狭窄,严重滞后于税收优惠对于重整制度价值保护的实际需要。如何正确把握重整程序的价值取向,以最优的税收优惠制度处理好破产法与税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无疑是破产领域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重整程序往往以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行为作为其主要内容,具有债务清偿与企业重组结合的特点,因此涉及到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在内的多个税种。由于重整程序适用税收优惠的规则设置过于单薄,前述三个税种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理论或实务层面的障碍。从域外做法看,各国对于重整中相关税种优惠的具体实践,以不同的角度反映出其对于破产重整立法多元目标保护的价值理念。而我国重整程序中税种的规则设计不完善,已经造成重整效率低、成本损耗高,税收优惠规范的现状之于重整制度已然进退维谷。解决之道,首先应当在理念层面确立课税特区理论导向,并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在较高立法层次的基础上扩大优惠主体,搭建破产法与财税法两个领域沟通对话的平台;其次,为了更好地解决各个税种而导致的重整涉税问题,应进一步确定重整程序中相关税种的优惠模式设计,具体包括:债务豁免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不征收增值税中的“持续经营性”标准以及体现重整价值的印花税免税模式;最后,进一步引入纳税评价机制以完善重整计划的制定。探寻一条契合破产法与税法的合理路径,从而使得破产重整程序产生更加良好的制度效果,以期实现破产重整程序和税法领域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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