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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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是法院命令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裁定,属于临时救济制度的一种。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建立的时间相对较短,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不够深入,其作为一种“舶来品”,在制度融入、衔接方面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实体法赋予的权利必须得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行为保全也是如此。临时救济制度的紧迫性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之间具有天然的矛盾,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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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是法院命令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裁定,属于临时救济制度的一种。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建立的时间相对较短,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不够深入,其作为一种“舶来品”,在制度融入、衔接方面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实体法赋予的权利必须得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行为保全也是如此。临时救济制度的紧迫性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之间具有天然的矛盾,只有在程序保障完善的基础上,行为保全制度才能发挥良好的功能。目前我国实体法中规定的行为保全程序方面的规定相对粗糙,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且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行为保全领域的理论研究更多地关注审查标准及有效性,对于程序保障的研究不够深入,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有益借鉴。文章着眼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程序保障,首先概述行为保全制度,通过分析其发展历程、价值和意义引出研究的主体,并在与其邻近概念比较的基础上厘清其内涵。其次,文章从正当程序的角度论证行为保全制度中程序保障的必要性,并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困境。然后,文章考察了域外两大法系中行为保全制度的程序保障机制,提炼出其中值得借鉴的部分。最后,文章在前述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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