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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深入、资源消耗的增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对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往往会造成较大的威胁,并且影响范围往往相对于其他一般侵权而言会更为广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本质上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因果关系的证明是侵权责任成立的重要环节,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是侵权法理论和实务中的难点和热点。 随着研究的深入、国外侵权法理论的传播以及实务中新型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出现,理论和实务界对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处理及认识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本文以对甲某诉新疆某陶瓷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分析为起点,试图对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展开研究,梳理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理论脉络,以期对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能够有所裨益。 文章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通过案例的介绍和争议焦点的总结,引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在第二部分中对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基础理论进行必要性整理,主要包括相关概念的说明、对因果关系认定的作用以及对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特定展开分析,为随后对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分析做必要的理论铺垫。文章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法律对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基础上,对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揭露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逻辑缺陷和因果关系推定和合理性,进而主张在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应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处理方式。文章第四部分从价值导向、观念转变、开发思路等三个角度对完善我国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提出完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案例争议焦点的分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