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回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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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不平衡和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不同,必然导致法律多元现象的产生。在一国之中,国家法和习惯法并存是不容质疑的。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都会形成本民族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具有强制力的习惯,这些习惯是被成员普遍而持续遵守的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就是民族习惯法。回族有着自己独特的习惯法。回族习惯法是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复杂的现代社会,国家制定法没有能力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再完美的法律也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快速变迁。而且国家制定法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比如相互矛盾、不合时宜等等。因此,它需要一种机制对其补全,习惯法就是这样一个机制。民族地区可能同时存在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的规制,所以,处理好二者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处理好回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不仅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有借鉴意义,而且关系着回族地区及回族聚居区的社会稳定及整个国家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回族习惯法是根植于回族地区的、适用于所有回族人民的行为规范。对于维系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持社会的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回族习惯法产生于人们的具体生活,作为回族人民的共同心理知识和生活需要而根植于人们的心中。回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存在着某些一致性的东西。回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在目的、价值和内容上有一定的契合性。契合之外还存在另外一种状态即冲突。在回族地区及回族人民聚居区,人们可能会选择适用习惯法而不管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是否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其适用的习惯法偏离国家制定法的情况,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制定法当然不会容忍这种情况的发生,冲突便产生了。因此,解决好回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契合和冲突的问题是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关键。   本文通过研究回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契合,得出以下结论:对二者关系不能进行简单取舍,而应该让二者进行互动;在承认二者并存的基础上,要研究以往的互动经验,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导,尊重回族习惯法,逐渐增强回族人民的法律意识;在立法上尊重回族习惯法,并且在回族地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加强回族地区司法队伍建设,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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