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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航运市场江河日下,多个航运企业纷纷宣告破产。航运企业因其经营范围的世界性、破产财产的特殊性等原因,在破产问题上容易引发一系列的冲突。其中,跨境破产与海事扣船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尤为明显。跨境破产与海事扣船,这两类法律关系,由破产法律和海事法律分别规定,但是交叉的内容却存在立法空白。当一船公司在船籍国内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进入破产保护程序时,其船舶经常因涉及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等原因,经海事请求权人申请,在他国的水域内被扣押。此时,破产程序能否具有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性,从而要求停止海事扣船程序,释放船舶,统一归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亦或者,海事扣船程序可以独立进行,海事请求权人可以据此要求清偿债务,而不用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这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存在的冲突,实践中的做法各有不同,加上对普遍性跨境破产理念的追求,如何协调两者的矛盾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跨境破产和扣船两者出现的冲突情形,主要包括实体方面的债权清偿顺序冲突,和程序方面的冲突问题,揭示研究该论题的原因及必要性。第二章主要介绍一些典型性国家在解决跨境破产和扣船问题上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本章主要通过案例分析,对各国法院的处理方式进行实证研究,并穿插分析了个别国家的特殊立法,借此进一步说明该论题在国际处理上的差异性做法,同时也便于后文第四章进行经验借鉴的相关研究。第三章主要阐述我国在跨境破产与扣船问题产生冲突的具体表现。首先通过介绍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判例做法,分析我国处理跨境破产与扣船问题的现状。然后进一步研究目前我国在两者上存在的冲突问题,包括跨境破产过于原则、具体程序不完善、破产法院与海事法院存在管辖冲突等。第四章则是在前文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司法判例与立法,提出解决跨境破产与扣船冲突的建议,对整体立法手段和具体问题的解决都进行详细的梳理。在完善跨境破产和海事扣船法律制度方面,研究通过引入破产主从程序、主要利益中心等概念,来填补我国关于跨境破产的法律空白。研究如何完善海事法院的管辖权规定,设置区分债权的标准,通过区分海事扣船债权的不同来决定是否停止海事扣船程序。在国家合作与协调方面,分析我国如何秉承互惠礼让的原则,推动国际相关议题的探讨,推动施行互惠协议,进一步完善、创新相关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