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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公司法的两种法定公司形态之一,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公司治理的立法和实践中,这种区别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虽然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对待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应然的状态仍有差距。有限责任公司良好治理的实现,即对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性的尊重,依赖对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特点的客观认识,并做出针对性的设计。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点是其资合性兼人合性,或直接称为人合性,此特点的渊源在于该公司形式设计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参考以及对中小规模投资的迎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含义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指公司内部运转及权利义务分配的根本依据对纯粹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变通,以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东人数多数决的混合适用为依据。甚至允许股东一致决原则的存在:对外则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人的交易风险的保障主要由公司资产承担,但在一定程度上同时由公司股东承担,即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远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脆弱,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的稳定性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差甚远。一般而言的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互相合作的关系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本身,而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派生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两个重要特点:封闭性和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此三个特点的影响,或者说在人合性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采用以公司自治为主,政府管制为辅的治理方式,而且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优势及缺陷均非常突出:其优势表现为低廉的治理及经营成本,其劣势表现为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易于混同以及公司易陷于运转不畅。由此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思路在于:一方面,充分发挥人合性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积极影响,尊重有限责任公司自治,为其自治的实现创造必要的条件和平台,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自治机制的流转及其作用的发挥是有着诸多前提条件的,这些条件不具备,我们对有限责任公司自治的所有期望都是空谈;另一方面,限制人合性对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消极作用,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的合理设定克服人合性对公司相对人的威胁,并为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冲突设置合理的解决机制,把人合性导致的有限责任公司运转不畅限制在一个较低的限度之内。具体的内容应该包括:尊重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