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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是大陆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为民事主体有根据意思表示形成相应私法关系的自由。合同自由是私法自由在合同领域的重要体现。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能否在合同纠纷中得到法律保护,还需要公权力机构对合同进行审查,对其作出效力状况的认定。公权力通过《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款这一媒介条款介入合同制度,从而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产生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事物、新现象,当事人之间自由订立合同的类型、利益需求都变得更加复杂,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没有及时、有效、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如果任由私法自治,只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然会出现触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从这一角度看,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具有现实必要性。公权与私权的讨论由来已久。普遍的观点认为,公权力是强制性的,来源于私权,公权力的产生以私权利为基础,私权利的让渡使公权力得以存在。公权力的存在为公民更好行使私权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公权力对公民行使私权超过的部分进行约束,将其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从而保证了其他个体行使自由权利的空间,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了更普遍范围的公平正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这一规定,很好地将公权与私权结合,并为公权介入私权提供了合法依据。此外,研究这一问题,可以为尚无明确法律规范进行规制的新现象、新领域中出现的合同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思路。民法原则可以作为强制性规定加以适用,司法解释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中也可以援引适用。本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各种情形进行归纳总结,以期能发现规律性结论。此外对实践中这一条款的具体应用困境和对策深入探讨,以刷客这一现象为例进行分析,综合说明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尤其是判断基于新现象形成的合同效力问题;如果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当合同无效时,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权基础以及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时,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问题。本文以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为中心,运用案例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从各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