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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依然是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首要措施是加强与完善政府监管。但是,政府监管有一定的局限性,单纯地依靠政府无法完全解决金融市场出现的问题,行业协会的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弥补政府监管的缺陷。我国行业协会独立性不足,其成立基础、管理机制、自律文化等存在缺陷,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借鉴国外行业自律的良好经验,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业自律机制,对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体系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运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首先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业自律的概念、原因、内容及优势,其次总结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业自律的国际经验,最后指出我国行业自律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完善的具体建议。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业自律的基本理论,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业自律的概念、内容及优势。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业自律是指金融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自律规则,监督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市场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对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需要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加以专门的监管和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都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政府监管相比,行业自律在信息获取、政策灵活性、专业资源以及监管范围等方面更具有优势。第二部分分析总结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业自律的国际经验。通过对各国(地区)银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分析,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业自律的国际经验表现在:重视金融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协调配合;有明确的消费者保护目标,甚至设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在自律规则的制定中践行保护消费者的诺言,并建立自律规则的实施监督机制对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重视金融知识教育;行业组织在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帮助消费者维权方面效果显著。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业自律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金融行业协会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不断扩大,在确立消费者保护目标、制定自律规范及进行金融教育活动等方面也是初有成效。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行业协会缺乏独立性,自律权限不明确,且行业协会本身发展不规范;对消费者保护的政策落实不到位,金融诈骗形势严峻;自律规则执行性不强且监督乏力;金融教育活动缺乏针对性;协会在消费者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也不突出。第四部分借鉴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业自律的国际经验,针对我国行业自律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我国应建立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具体包括:一是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及自律权限、政府对金融行业协会自律行为的监管;二是各金融行业协会应设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把消费者保护纳入会员的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及绩效考核;三是要根据市场的发展不断修改自律规则,提高自律规则的权威性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四是要提高金融教育的针对性,找准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金融知识需求进行定制的教育活动;最后,在行业自律的范围内把金融机构的内部纠纷处理程序与外部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有效衔接,借鉴国外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保证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同时完善金融行业协会与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保证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