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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哲学在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政治解放(political emancipation)的范围内来建构自由、平等等法权体系(system of rights),离开法的现实基础,在现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之外,抽象地探讨法权问题,从而陷入法的形而上学,因而,近代法哲学本质上是一种法的形而上学。马克思以社会存在理论为根据,对近代法哲学展开了批判,彻底颠覆了近代法哲学,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本文将从从三个方面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近代哲学的颠覆进行探讨和研究。第一,法哲学概念的解读。首先,介绍了法哲学一词的传播过程;其次,通过黑格尔、德尔?韦基奥、拉德勃鲁赫、阿图尔·考夫曼、博登海默、公丕祥、沈宗灵和葛洪义等给予法哲学的定义分析,明确界定了法哲学的概念,分析清楚了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区别;第二,近代法哲学的产生和发展。首先,阐述了近代法哲学兴起的原因,即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哲学提供了思想养料以及当时的历史和文化条件的作用。其次,系统介绍和评价了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古典自然法哲学理论以及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德国古典法哲学思想,这为论述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做了铺垫;第三,法哲学的伟大变革——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首先,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的形成过程,即马克思早期的法哲学观、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初步确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最终形成;其次,论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近代法哲学理论的批判,即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用“市民社会是国家和法的基础”的原则以及用社会存在理论所包含的历史原则对近代法哲学进行批判。最后,论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批判理论的现实意义,指出要在现阶段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认识现代法权、现阶段要承认现代法权的价值,但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以及要建立各种法权形式,并大力发展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