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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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环境为我们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源和条件。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部分区分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开始出现、因生态环境损害存在特殊性、隐蔽性和滞后性等特点,生态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因为其与一般诉讼的不同在实践中遇到种种困难。部分案件中法官认为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等较为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来进行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部分法官认为损害赔偿案件同时也要证明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支持损害赔偿的诉求。部分案件因为损害发现的时间过长、因果关系极具隐蔽性导致损害赔偿诉求得不到支持。大体说来,司法裁判对于该类型案件主要是围绕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诉讼时效的认定、是否同意惩罚性赔偿等开展。通过引入法院生效裁判判决可以对相关焦点问题进行探讨,根据生态损害赔偿的复合性、滞后性和隐蔽性等,目前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建议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解决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证明困难以及各个环境部门法对归责原则不统一的问题;其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该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因为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滞后性,而法律中明确诉讼时效为3年,不足以解决一些隐蔽性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最后,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应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利于预防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有诸多不同于传统诉讼的特点,原有的法律体系不能满足生态损害赔偿之诉的需要,专门的生态环境立法亟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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