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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半个多世纪以前,主权财富基金的最初形态就已经出现,但主权财富基金的蓬勃发展却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表现在中国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建立本国的主权财富基金,对发达国家境内的企业进行并购。作为当代国际投资和金融领域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主权财富基金,对全球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在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主体财富基金通过向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注资的方式大大提高了国际金融领域的流动性,有助于市场信心的提振乃至各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恢复。但由于主权财富基金的资本来源不同于私人投资者,自身的主权背景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又存在潜在的冲突,投资动机的暧昧引起了资本接受国内在的普遍恐慌,纷纷加大了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其中不乏疑似投资壁垒的措施,而主权财富基金自身的透明度和治理结构上存在的缺陷更对此推波助澜,由此产生了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争议,可能演变成为国际投资领域新一轮的保护主义的导火线。为了试图解决由主权财富基金带来的法律问题,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力求在分析主权财富基金的概念、特征、背景等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各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制定的法律规则的评述,厘清主权财富基金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为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提供法法理依据。本文共分七章,各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讨论了主权财富基金研究的理论基础。首先在综合国内国际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得出主权财富基金的含义、特征以及分类类型;其次通过分析主权财富基金在近年来的发展情况探讨基金迅猛增长背后的原因,指出了自然资源价格的持续攀升、世界经济的失衡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化是构成主权财富基金发展的主要原因;再者根据主权财富基金的现状指出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并指出这些风险构成各国加大对主权财富基金法律监管的诱因;最后通过分析主权财富基金有关的诸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提出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主权财富基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第二章从国际硬法规则和软法规范两个方面的制定讨论了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监管模式。首先对国际社会为主权财富基金监管创设国际硬法规则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主要从WTO规则、IMF协定以及BIT等国际经济条约的内容出发,探索如何将上述硬法规则进行修改以专门为主权财富基金及其母国设立特别的义务。其次,论述了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软法规则制定问题,通过对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国际软法制定的背景进行分析,得出了国际社会对软法规则的需求与支持。通过对《圣地亚哥原则》、《经合组织的报告》、《欧盟共同办法》、《华盛顿约定》、《科威特宣言》等规范主权财富基金行为的国际软法规则的内容进行论述,从中分析得出主权财富基金国际软法规则的成因和作用,由此总结得出了通过软法治理的启示。第三章论述了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这一当前的热点问题,首先对主权财富基金需要透明度的缘由进行了评述,得出了提高主权财富基金透明度应该适当而且东道国针对主权财富基金采取的监管措施同样要遵循透明度的原则,透明度要求不应该是单方向的;其次,就目前国际社会为提高主权财富基金自身的透明度和东道国管制措施的透明度而提出的《圣地亚哥原则》和投资接受国指南以及其他透明度标准的内容进行分析,然后从优劣两方面对上述透明度要求进行评论,最后探讨了如何改善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的透明度。第四章首先对主权财富基金自身的治理问题进行了讨论,主要从主权财富基金国内治理典范——淡马锡的治理经验以及作为基金自身透明度的国际法律制度框架的《圣地亚哥原则》的内容出发,探索适合主权财富基金自身治理的一套规则;其次,对主权财富基金作为股东的治理问题进行分析,重点评述了目前对限制基金在目标公司内股东权利尤其是投票权的代表性措施的不适当之处,并指出维护主权财富基金股东权利是实现基金对公司有效治理的途径;再者,以挪威主权财富基金的实践为例探讨如何通过制定并遵守道德指引来实现社会责任与主权财富基金自身和外部良好治理问题的衔接问题,最后,就改善中投公司的治理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第五章论述了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准入问题。首先探讨了主权财富基金在东道国的投资准入问题,通过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等西方国家对主权财富基金等外国国有实体的外资审查的最新立法实践指出,欧美发达国家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加大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市场准入的监管态势,并通过阐述双边投资公约、《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经合组织制定的投资性文件等国际投资规则对主权财富基金的保护的规定,分析现有的国际投资法制对主权财富基金东道国投资准入法制的影响。第六章探讨了主权财富基金的豁免问题。主权豁免作为国际法上的一般基本原则,由于主权财富基金与一国主权关系密切,主权财富基金能否享有国家豁免对于基金在他国运行中享有何种法律地位关系重大。本章首先结合《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和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等先进立法例的规定,探讨基金在他国的司法豁免问题,主要从主权财富基金的司法管辖豁免的主体资格和行为类型进行论述;此外还探讨了主权财富基金在他国所享有的执行等强制性措施豁免的情形以及与管辖豁免条件的异同之处;最后,意识到主权财富基金在境外投资时会面临跨国征税的问题,以美国现行所得税法为例分析基金在他国能获得所得税豁免的可能性,着重探讨了主权财富基金在他国所享有的税收豁免的主体资格以及豁免情形的范围。主权财富基金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诸多的经济纠纷,产生投资争端解决以及在争端解决中如何选择法律的问题。第七章即探讨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争端解决和法律选择问题。考虑到国际法上有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本章首先结合《华盛顿公约》和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定及程序谅解》的规定探讨因东道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而发生的投资争端的国际法解决方式,其次从法律选择的原则和规则两个方面讨论了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选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