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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为达成特定行政目的依职权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对事实进行调查的活动。行政调查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它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影响亦不断地深入。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对行政调查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现实意义。行政调查作为法律行为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运用非常广泛,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构成了大部分行政行为的前置程序,特别是在行政处罚中,它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不同行政程序中的行政调查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而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行政调查存在范围最广,集中体现了行政调查的特点,因此对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调查进行研究能够一窥行政调查的全貌,对行政调查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本文对行政调查的研究主要是指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调查。与行政调查在法律实务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关行政调查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在现行行政行为论研究范式的主导下,大多数行政法学者将行政调查视作事实行为,认为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将其排除在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之外。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行政调查,将行政调查视为一个普通的行政过程,对行政调查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进行了研究。本文对行政调查的研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讲行政调查的基本理论问题。现行行政法学界由行政行为论主导,在该种研究范式下,行政调查被视为某些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效力依附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传统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由行政行为论过渡到行政过程序论必然会引起对行政法相关问题研究角度的转变。在行政过程论看来,行政调查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本部分对行政调查的含义、研究行政调查的意义以及行政调查的分类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是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研究行政调查的基本原则、行政调查的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调查的一般手段。行政调查作为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必须遵守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但是行政调查的发展还需要遵循其独有的原则。行政调查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实体要件包括行政调查主体及行政调查主体的权限,程序要件包括行政调查的启动、进行和结束三个方面,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行政调查行为。通过对行政调查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把行政调查和其他行政行为区分开来。此外,对行政调查的一般手段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第三部分主要讲行政调查在法律实务中存在的瑕疵,并且对行政调查存在瑕疵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行政调查在法律实务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调查主体、调查手段、调查内容以及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行政调查构成实体上存在瑕疵的行政调查。调查人员的构成、调查步骤上存在问题的行政调查构成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行政调查。传统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是行政调查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针对行政调查在法律实务中存在的瑕疵,提出了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第一是法律规制,从立法上对行政调查权的设立、运行进行规范;第二是将行政调查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通过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运用司法权对行政调查权进行有效的制约;第三是设立行政调查手段异议机构。该部分还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行政诱惑调查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从立法上对诱惑调查这种调查手段予以明确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