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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一般是男方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而给付女方的金钱或者财产的集合。理论和实务界关于彩礼的法律属性目前主要存在“附停止条件的赠与说”、“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与“预约说”三种不同的学说,上述三种学说均存在解释力上的不足,但相比之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是解释力较好的学说。现代彩礼的主要功能是对小家庭的资助以及对女方的保障。彩礼返还规则的法理基础正是建立在彩礼的法律属性以及功能之上。彩礼返还的基本规则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部分地方法院也出台了一些司法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还是地方司法性文件,均存在着彩礼返还规则不完善以及不统一的问题,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规则的适用存在着彩礼法律属性界定的缺失或者争议、彩礼的范围界定不清以及彩礼返还比例大相径庭的问题,这些问题有待于实证的考察加以澄清。司法实践中,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比例的最基本、最普遍、最核心的影响因素是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返还比例的高低基本与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成正比。女方是否怀孕流产或者双方是否生育子女也是影响彩礼返还比例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女方怀孕并流产或者双方已生育子女的情形下,彩礼返还的比例往往酌减。彩礼数额的大小也是影响彩礼返还比例的因素,但是彩礼数额较大仅仅意味着彩礼返还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彩礼返还的比例会随着彩礼数额的增大而提高。彩礼的实际用途影响彩礼返还比例的原因在于彩礼已经实际消耗,彩礼用于共同生活部分应相应扣减。影响彩礼返还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当事人的过错、家庭收入水平或者当地经济水平等。当事人过错主要指当事人对于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者离婚所存在的过错。如果男方存在过错,彩礼返还的比例相应酌减;如果女方存在过错,彩礼返还比例可适当增加。家庭收入水平实际上是“生活困难”标准的扩大适用,家庭收入水平是相对的,当地经济水平构成了判断家庭收入水平的主要参考标准。当地风俗习惯或者法律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影响因素,前者主要具有宣誓作用,后者主要表现为对妇女的倾斜保护。彩礼返还争议案件的实证考察表明,影响彩礼返还的实然的影响因素与应然的影响因素并不完全契合,而实然的影响因素是立足我国本土的社会环境、现实国情、风俗习惯等因素,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借鉴司法实践、回应司法实践也是我国立法发展完善的一条重要的路径。《民法典》未规定彩礼返还规则,参照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则也不足以解决彩礼返还问题。在此背景下,彩礼返还规则应当进入如下的完善:第一,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彩礼返还规则的核心要素;第二,应承认彩礼返还的习惯的法源地位;第三,引入女方权益受损的相关考量因素,如女方怀孕并流产或者女方生育子女;第四,明确彩礼的实际用途对彩礼返还的影响;第五,明确当事人过错对彩礼返还的比例产生影响;第六,将是否生活困难的影响因素替换为给付方的家庭经济水平辅之以当地经济水平综合考量。彩礼返还规则最终是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核心,结合其他影响因素综合确定彩礼返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