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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新阶段的改革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而核心问题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即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一项重要的制度,在过去的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新时期,招投标制度更应紧跟改革的步伐,响应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号召,贯彻落实好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要求。针对现阶段招投标领域中出现的问题,要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实现自治与管制的平衡。具体说,就是要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政府职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障有效的市场竞争,并通过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规范招投标行业的发展。通过市场、政府和社会形成的合力发挥作用,共同促进招投标市场统一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具体分六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前言,包括三个内容:首先通过分析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结合我国政策法令的最新动态,引出本文的选题意义和背景;其次是与招投标相关的文献综述的介绍;最后是对本文写作结构的简要概述。第二部分是关于招投标制度的概述,包括探究招投标制度的产生、历史以及发展进程。该部分分为两方面内容进行介绍,第一,通过了解招投标的概念,从概念中引出招投标是一种具有市场经济特征的市场交易方式,并从这一本质特征来探究招投标活动产生的历史条件,解释了为什么招投标活动孕育于商品经济时代而最终形成和发展于市场经济时代。第二,简单分析了国外招投标制度的起源以及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经历的三个发展历程。第三部分是关于招投标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的分析。该部分着重分析了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性质、应该遵循的原则以及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规制的理论依据。招投标活动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就是以合同形式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招投标活动除了遵循市场交易原则以外,还应该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是保持市场交易活动健康有序进行的基础。然而现实中由于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不协调,就会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情况的存在,这就需要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规制。第四部分主要从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的角度对现阶段我国招投标活动中各主体、各环节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招投标制度具备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即在强调市场自由和竞争自由的同时,也存在着市场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因而需要政府的介入来进行弥补市场失灵和纠正市场扭曲。但政府的介入也应该是有限度的,否则就会产生政府失灵的问题。现阶段我国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理念不普及,政府行使职能不规范等法律规制的不足反映出我国现阶段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与政府关系的不协调,对市场与政府关系中谁强一点、谁弱一点的把握还不够好。第五部分是针对第四部分我国招投标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在这个问题上,本文提出的基本思路是:市场自由要保证,政府干预要到位,社会中介组织要发展。从这三方面着手协调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就是要让政府把该自己管的事管好,不该自己管的放权还权给市场去管,而对于该市场管但管不好的事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管,从而建立一个“活而不乱”的招投标市场,实现招投标市场自治与管制的平衡,最大限度发挥招投标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第六部分是结语。在文章结尾再一次强调了在招投标活动中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从法律角度上实现自治与管制的平衡,需要从保障市场自由、规范和加强政府监管以及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三个方面着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