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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明责任无论是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是民事诉讼实践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外学者都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民事证明责任最早产生于西方,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也纷纷对民事证明责任的判决方式加以承袭和引进。但是民事证明责任并不具备超越时间和空间的一般性和普遍性,或者说并不是必然地存在于一切诉讼制度之中。民事证明责任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刻的诉讼文化背景。民事证明责任是西方诉讼文化传统的产物,它暗合的文化意义是在长期相对封闭状态下独立发展的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所难以理解或兼容的,这恰恰是中国几千年的诉讼制度中未产生民事证明责任的重要原因所在。同时同样有着西方诉讼文化背景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证明责任又保持了微妙区别的制度设计,这同样与其背后的诉讼文化的相对差异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民事证明责任在我国是舶来品,是随着清末法制改革的进行而被移植到中国的,但是纵观整个的二十世纪,民事证明责任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运作,甚至在新中国成立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几乎处于窒息的状态,究其原因还是与我国社会中处于主流的诉讼文化不能相匹配有关。诉讼文化也是不断变迁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和各国诉讼文化的相互交流中,全球范围内的诉讼文化呈现出相互吸收和相互交融的态势,西方意义上的诉讼文化以一种强势文化对全球范围内的诉讼文化产生深远的影响,民事证明责任也不断突破地域限制走向世界各国,同时各国诉讼文化也呈现出了自己的民族特色,各国的民事证明责任也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中国是全球化中的重要一员,在经济全球化和外来诉讼文化的影响下,我国的诉讼文化出现了整合的趋势,一方面这种诉讼文化适应了全球化的发展,同时也保持了自己的民族特色,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以世界的眼光来对待西方意义上的民事证明责任,大胆引进并吸收这种符合现代诉讼规律的审判方式,同时又要使民事证明责任植根于自己的诉讼文化之中,实现民事证明责任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