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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英国,大约在十八、十九世纪,英国法院有关保险的判例就已采用近因原则判断因果关系。几个世纪以来,英国法院就采用近因原则判断因果关系方面,积累了大量的保险判例并在保险立法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判断承保危险与保险标的之间因果关系的近因原则。基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在海上保险领域中的深远影响,当今世界绝大数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基本上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近因原则的理念。但是在我国,相关保险立法,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都没有明确引入近因原则,近因原则只是作为一种参考原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此,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确实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论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什么是近因及近因原则,以及近因原则产生和发展历史,近因原则对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出我国海商法中应引入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用于确定海上保险中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保险人,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来说,他只负责赔偿承保危险作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承保危险为远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保单项下不合理的索赔;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他可以防止保险人以损失原因是远因为借口,解除保单项下的责任,不承担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论文从哲学领域中的因果关系入手,讨论了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理念以及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涉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因果关系理论在保险领域,特别在海上保险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论文着重介绍两大法系民法领域中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观点及代表性学说,比如说:原因说、条件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还简单介绍了海上保险领域在因果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学说及在保险领域中研究因果关系的重要意义。 论文第三章结合经典案例详述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法与海上保险实践中的运用,如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主要运用规则(运用近因原则必须考虑发生承保损失的环境和不同情况,不排除存在两个以上近因的可能,常识标准等),近因原则与海上风险、船舶适航、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代理人的疏忽、被保险人及其管理人员的故意不良行为的关系以及近因原则的排除适用等。 论文第四章就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举证的问题展开论述,结合了我国最近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在海上保险领域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的问题。应用典型案例分析了海难、损害船东利益行为、货物特性及固有缺陷、船舶潜在缺陷在近因方面的举证问题,尽量使在运用近因原则解决海上保险纠纷时,对当事人双方所负的举证责任能够有较为全面的展示,使论文对于海上保险近因原则的分析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具有相当的实践意义。 近因原则对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产生深远影响,但是简单的将英美法系的原文引入也许并不合适,究竟如何将该原则的合理理念引入到中国的海上保险立法中,还需要与我国的保险市场实践相结合。在论文最后就引入机制的安排提出了个人一点粗浅的建议,期望能够对我国在修改相关法律和制定解释规则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