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均涉及无权处分的效力。要明确这两个看似相互矛盾的条文中“处分”的具体含义,还应当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入手。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个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得失变更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是一种客观现实的存在,在任何一个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交易中,都存在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而由于这两种权利在效力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因此支持这两种权利变动的法律根据也理所当然的不同,即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本质区别。在负担行为生效之后,后来的处分行为将会以不同的法律根据而决定其是否生效,而并非依据负担行为的生效与否决定其是否生效。通过对《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分析可知,我国法律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进行了区分。通过对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说检讨可以看出,虽然无权处分可能会对原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侵害,但仍有其他法律制度可以对其进行弥补,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未免有矫枉过正之嫌。而虽然效力待定说有一定的说服力,但该说并没有很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也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同时,以上两种学说都违背了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区分原则。通过对比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不难看出,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后果与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并无必然的联系,仅仅与是否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分而视之有关。在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立法模式下,理应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为有效。而这样的认定不仅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财产“静”的安全及维护交易的稳定。无权处分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不仅关系到无权处分合同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联,同时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之间合同责任承担的问题。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将善意取得制度与有效的无权处分合同衔接的逻辑前提,在此基础上,应当将有效的无权处分合同作为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在合同责任承担方面,认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可以利用违约责任对受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也可使得原权利人通过有效的合同对其自身权利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