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举证责任制度作为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在三大诉讼法中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就立法而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有关于举证责任内容的规定,但都没有直接使用“举证责任”一词,而《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把“举证责任”提到了正式的法律条文的层面。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是“定案证据”,没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是“非定案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每一个案件均能达到案件事实查清的理想状态,在诉讼中有时会出现对于法院作出判决来说必须确定的事项却无法进行确定的情况,这时举证责任就作为一种“确定胜诉和败诉的制度”可以决定诉讼的成败。本文从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及举证时限等举证责任制度构成的基本法理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来总结当前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现状。并通过探讨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所出现的问题以及学界的争议,对某些问题发表自己的想法及相应完善建议。第一部分,通过对举证责任的概念和性质的探讨,了解何为“举证责任”,其历史沿革是如何发展的。从“举证责任”的历史沿革到三大诉讼法发展出各具特色的举证责任制度,其中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点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在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点等基本理论后,为下文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剖析扫清了理论道路。第二部分,将我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和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释明,衍生出这些相关规定出台的立法宗旨及价值取向。第三部分,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中各行政主体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范围、证明标准及举证时限等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中存在的争议及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中提出的争议焦点和问题,阐述自己的建议,以期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自己的一点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