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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阅卷是被追诉人获取案件关键信息、实现充分辩护的前提,更是确保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公平对抗”的重要保障。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阅卷制度的架构与完善始终围绕辩护人展开,辩护人才是阅卷权的主体,被追诉人本人无权直接阅卷。被追诉人,特别是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无法阅卷将直接影响其辩护的准备和质证环节的发挥。从域外来看,赋予被追诉人本人阅卷权已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成为现代法治进程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本文拟通过剖析被追诉人阅卷权背后的理论价值,梳理并分析我国有关阅卷权利的法律法规及学说观点,揭示被追诉人乃阅卷权的权利主体之正当性与合理性;借助对域外国家或地区被追诉人阅卷制度的归纳与解读,汲取其中有益经验,在当前诉讼制度基础上,架构我国的被追诉人阅卷制度。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刑事被追诉人阅卷权的概述。被追诉人阅卷权,是指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证控方证据材料、了解案卷信息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阅卷权的法理依据被认为是被告的请求资讯权,因而理论界普遍认为该权利是被追诉人的固有权利;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阅卷权的相关概念,但同样基于保障控辩双方资讯平等的需要,确立了证据开示制度,该制度可以被看做一种广义的阅卷制度。不论是从控辩平衡理论,还是从有效辩护理论,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利皆具有理论正当性。换言之,承认并保障被追诉人的阅卷权利既是实现控辩双方资讯平等的关键,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顺应法治发展趋势,践行国际公约的体现。第二部分为刑事追诉人阅卷权域外考察。选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为样本,归纳解读德国被追诉人阅卷权制度、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被告人阅卷权立法规定。在德国,阅卷权被视为被追诉人固有权利,但原则上其无权请求查阅卷宗,只能通过辩护人的传达实现“间接阅卷”,而对于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德国立法者承认其本人阅卷的权利;在台湾地区,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具有有限的阅卷权利,并且只能在审判阶段申请阅卷;在美国,控辩双方均是证据开示的主体,但是控辩双方在开示范围上有所区别。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域外在阅卷权属问题上,大都肯定了被追诉人为权利主体,并且被追诉人的阅卷范围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阅卷权的行使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被追诉人同其辩护人都是证据开示的对象,而大陆法系国家往往根据被追诉人有无辩护人进行区别规定。在阅卷时间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事实上,域外有关被追诉人阅卷制度的规定,本质是立法者在协调多方利益下的产物,而本国的政治、经济、国家意识等因素均会给立法者的选择带来影响。因此,未来在构建我国被追诉人阅卷制度时,同样不应脱离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法律环境,并在此基础上最大程度兼顾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的利益诉求。第三部分乃我国刑事被追诉人阅卷权的立法现状及引发的问题。首先,从阅卷主体、时间、方式等层面归纳梳理了我国当前的阅卷制度,在此基础上得出当前阅卷体系是围绕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所构建;其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核实有关证据”的规定,以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的相关规定,由于表述上的模糊,造成学术界围绕是否“该规定等同于认可被追诉人阅卷权利”的讨论,并形成“阅卷论”、“客观证据论”、“不一致证据论”等观点。事实上,不论从立法者本意角度,还是从阅卷权来源角度,再或是考虑到阅卷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都无法从该表述推断出被追诉人阅卷的合法性。其次,结合当下正在推广的值班律师制度、庭审实质化改革等热点问题,分析现行阅卷制度设计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现行阅卷制度将被追诉人排除在阅卷主体之外,可能使得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被追诉人的自愿性难得到保障。再如,资讯上的劣势造成被追诉人在庭审中的难以有效参与举证、质证,进而给庭审实质化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基于以上因素考量,构建我国刑事被追诉人阅卷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部则主要探讨了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被追诉人阅卷制度。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对于维护其知情权利、保障在庭审中有效举证质证、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为规避一些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所担心的制度风险,完全可以借助保障机制的构建和丰富,那种一味牺牲被追诉人合法诉讼利益的方式有违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通过上文的分析,在价值平衡理念的指导下,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拟从阅卷主体、方式、范围、时空以及救济手段等方面构建我国的阅卷制度。阅卷主体上,被追诉人原则上不能直接行使阅卷权利,仅在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方有权查阅卷宗材料;针对阅卷范围,结合各种证据类型的属性确定被追诉人阅卷范围,对于客观性强、稳定度高、专业性强的证据,通常不限制被追诉人查阅,而那些主观性强、稳定性低的证据,则需要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作出限制;阅卷时间原则应被限制在“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批准或决定逮捕时),可以允许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查阅案卷材料;另外,针对被追诉人阅卷权的救济问题,宜综合侵害行为性质以及带来的后果等方面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