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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比附量刑制度,是帝制中国最为成熟的制度之一,源生于“情罪相允”的法律理念,同时也在切实地保证和实现着“情罪相允”。虽然该制度于清末变法修律之际被废除,但其为确保罪刑均衡而积累的经验智慧,或许能为解决今天量刑不公的司法难题所借鉴吸收。为此,本研究即以清代命案的比附量刑为例,采用“实践历史”的研究范式,通过全面展示比附量刑的实践过程,深入挖掘其背后所蕴含的刑罚智慧,为当今中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来自传统的经验启示。首先,清代的比附量刑制度可以追溯到西周的“上下比罪”,核心就在于“断罪无正条”时,通过上下比罪保证现实的“情罪相允”。如果司法官未按法定程序,恣意滥用比附破坏罪刑均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以命案的比附量刑实践为例,司法官在“情罪相允”理念的指导下,以律例为比照标准,如果情轻罪重就减等刑罚,情重罪轻就加等刑罚,通过比附加减刑罚调节失衡的无正条的情罪关系。整个比附过程都是在律例标准下依法进行的,故不同地区、时期的司法官,对“断罪无正条”的犯罪情形,依然能够做出趋于一致的、恒常可预期的比附量刑裁断,从而体现出一种传统的实体理性。再次,司法实践中的这种“比附量刑”同样适用于清例的创定。针对现实中影响情罪关系裁断的犯罪情节(主要是道德性情节),皇帝-古代最高司法官,通过比附的思维手法,对法定刑罚进行调整,实用性地保证现实的情罪相允。与之同时,把这一新的情罪关系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生成新例附于律后,以此明刑弼教。基于此,可以用“实用道德主义”来概括升华这种比附生例的立法创新。最后,清代比附量刑实践的背后,实质上是一种从事实出发,并列比照法律与事实,根据比照结果相应加减刑罚,确保现实情罪相允的实用量刑思维。这种量刑比附思维与实践,不仅可以为今日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一种理论启示-量刑比附的实体理性,更能启示改革者进行比照量刑的实践探索,确立统一的刑罚标准,有效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让传统的刑罚智慧在现代开出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