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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带来越来越突出环境与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带来人们环境与社会责任意识的觉醒,使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与社会问题。但是无论是20世纪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还是各国对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的立法运动,都只注意到传统的以工业生产企业为主的环境与社会责任。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考虑到金融行业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资源配置的特殊角色,早在上世纪中后叶就已经有了关于将企业社会责任扩大到金融行业的探讨,并得到欧美少数发达国家的实践。①但直到21世纪初赤道原则的出现,才真正使金融机构的环境与社会责任得以确立,并迅速发展成为全球金融行业普遍遵守的行业惯例。而在我国,也开始积极构建金融机构的环境与社会责任,以应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带来的环境与社会风险。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现升格为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了旨在控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发放贷款的规范性文件,即《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环境与社会责任制度,即绿色信贷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得以正式确立。但与赤道原则相比,绿色信贷在理念和技术上都存在巨大差距,在实践上更是难以得到执行,使得绿色信贷制度更多的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接受赤道原则这一新兴的国际金融行业通行的行业惯例,是我国金融企业不得不面对的战略选择。同时,对于国家而言,在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责任制度时,赤道原则也是重要的借鉴制度。这是由于在商业社会通过商业规则,白下而上的实现社会公共目的,是最高效与公平的选择,也更容易为各金融机构所接受。但在我国现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下,完全根据赤道原则,显然不符合我国国情。同时,赤道原则本身也存在一些弊端,也需要我们在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责任时予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