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维权的刑法规制——以敲诈勒索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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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民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已经逐渐取代了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在我国权利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民众逐渐意识到行使权利以保护个人利益的重要性。这种思想外化为维权行为,但在缺乏合理规制的条件下极易滑向权利极端主义的深渊,从而越轨成为犯罪行为,其中尤以敲诈勒索罪为甚。本文即从敲诈勒索罪的视角进行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规制。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还未对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模糊地带予以明晰,导致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做出了差异化判决,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因此,确有必要确定过度维权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优化过度维权行为入刑的规制要素,继而对多发领域中的过度维权行为具体定性。将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过度维权行为一概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显然是一刀切的偏激做法,为保障个体权利和社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应立足主客观解释的基础,将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维权行为审慎入罪。实际生活中的权利人以威胁、要挟为手段行使权利一般都会提出索赔要求,从法益侵害角度已然构成对敲诈勒索罪保护法益的侵害。但民事不法行为并非等同于犯罪行为,行为是否需要启用刑法规制取决于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这一严重性的判断需要借助社会相当性理论进行判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除此之外,合理规制过度维权还需对威胁、胁迫手段进行精准辨析,对入罪数额维度进行限缩,借鉴数额比例制以制衡立法上的功利主义,防止司法实践不当扩大处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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