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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法律推理概念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为理论背景,以法律推理概念发展的历史沿革为文章的论述主线,以国内外形式法律法律推理概念研究为起点,以对形式法律推理概念的批判为切入点,系统、详尽地分析、批判了形式法律推理概念以及其推理模式。通过批判将形式法律推理概念推进到实质法律推理概念的研究领域。并揭示了现有的实质法律推理概念是以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为基础的推理形式,是以揭示法律推理结果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为核心的推理形式。然后笔者将当代非形式逻辑中关于合理性的理论引入到实质法律推理领域,目的是寻求一种综合性性、动态的法律推理概念。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导论中,笔者通过对国内外关于法律推理概念研究现状分析和回顾,揭示了已有的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简单介绍了本文的研究任务和思路。第一章属于法律推理概念的概述,通过对现有的法律推理概念的分析和评述,揭示了法律推理概念研究的起源,以及法律推理概念可以分为形式法律推理概念和实质法律推理概念,就此拉开了本文的研究脉络。第二章从笛卡尔理性主义、法典化的影响和分析哲学影响出发,揭示形式法律推理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并揭示了它的基本推理模式。最后对形式法律推理概念进行了积极意义和理论不足两个方面的评价。第三章集中介绍了实质法律推理的概念,并且揭示了实质法律推理是以价值评价和价值评判为基础的推理形式,通过对现有实质法律推理概念的介绍、评价和分析,给出了自己的实质法律推理概念。接着介绍了价值判断的概念和实质法律推理的基本推理模式。最后揭示了实质法律推理概念的现代化发展。从图尔敏的论证图解理论、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理论、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佩策尼克法律证立的合理性理论四个方面对现有实质法律推理概念理论形成进行了介绍。最后介绍了现有实质法律推理概念的评价标准,分别从价值判断选取机制的优先性标准、可接受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对实质法律推理概念进行评价、分析,以致最后迈向综合性、动态的法律推理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