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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从源头上切断了由于原因关系瑕疵引发的交易风险,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建立扫清了障碍。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使善意取得建立在保护合法有效交易的基础之上,最终形成了体系完备,逻辑一体的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法国债权意思对抗主义下,在动产领域,善意取得仍是主要的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在二重买卖或原因关系瑕疵产生的物权归属问题上,主要借助买受人权利具备公示手段可以对抗其他买受人,即公示的对抗力来加以解决。但是,债权意思对抗主义对物权变动问题始终在因重视公示原则将对抗问题无限制的扩大,还是要限定对抗问题而重视意思主义原则之间徘徊不定,导致受对抗力保护的“第三人范围问题”,交易安全面临着难以预测的风险。另一方面,债权行为的瑕疵直接影响物权变动的效果,使物权公示公信原则难以确立。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也是有限的,物权的变动采用的有因性+公示公信原则,此种立法例下,登记机关须要担负起实质审查的职责,甚至“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以防止原因行为的瑕疵而伤害到交易的安全和稳定,避免交易相对人权利被追夺的危险。但是,这种实质审查把范围扩展至作为原因关系的债权行为,会造成公权力对合同意思自治的干预和侵扰,有违私法自治原则,同时也会产生相当巨大的社会成本,使登记机关陷入“无边无际之不安定之中”。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对公示公信原则的伤害难以避免,有关债权合同无效是否能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问题悬而未决,无疑会使交易安全面临难以预测的风险。德国民法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保护交易安全的体系,德国公示公信原则的建立本身就是依托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切断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联系,交易是安全的。因此,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将物权变动的效力与作为原因关系的债权合同的效力相分离并不受其影响,才能真正确立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才能构建起我国体系严密、保护周全的交易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