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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或最具权威的定义,但通过分析各国际组织或政府机构的解释,可以得出其具有的三个属性:第一,是强调电信网络之间直接的物理联接;第二,是确定互联互通的最终效果,是实现用户跨网络的沟通或用户跨网络的享受服务;第三,互联互通通常是公众网络运营商之间实施的一种具体类型的接入,在多数国家不包括专用通信网与公众通信网之间的互联。互联互通是电信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先决条件,更是国家实施电信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而实现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都可以通过已有的商用电信技术得到落实,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技术障碍,但是,由于我国电信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不完善,加之政府电信监管机构监管制度的系统性缺陷以及没有引入国际通行的管制措施,因此,使得我国电信网间互联互通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有效解决。所以,从这种角度讲,政府电信主管机构对互联互通的管制,则成为解决互联互通问题的关键。本文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提出了选择非对称管制的模式、重新界定互联互通范畴内主导运营商的定义、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能等完善建议。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四个部分、结语。 引言部分指出,在电信业第三次重组的背景下,互联互通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成为企业有效竞争的前提和市场良性发展的必然,因此对其管制显得格外重要。 第一部分是关于互联互通的概述。这一部分内容界定了何谓“互联互通”,得出其具有的三个属性,同时从五个方面说明互联互通的重要性所在,作为下文论述的一般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管制现状及其法律缺陷的分析。本部分从理论基础和实践要求两方面阐述了管制的必要性,围绕管制改革的一般历程,分析互联互通管制中存在的三方面问题,进而总结了互联互通管制的法律缺陷,集中体现在法律原则缺失和可操作性不强两个层面。 第三部分从我国互联互通管制的法律原则缺失这个角度,审视并评介美国和新加坡这两个电信发达国家的若干重要制度,从中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即我国应予明确的四项互联互通管制的法律原则。 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管制的法律制度提出系统的建议,紧扣第二部分的法律缺陷,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选择非对称管制的模式;第二,重新界定互联互通范畴内主导运营商的定义;第三,细化主导运营商的互联互通责任;第四,完善阻碍和破坏互联互通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第五,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能。 结语部分简要归纳本文的主要内容。认为在将来出台的《电信法》中,专章规定的互联互通无疑会决定我国的管制方向,而其中立法的首要任务应该是明确管制的法律原则,作为指导互联互通管制的最高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