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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而引发的相关纠纷时有发生。参照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即无法产生抵押权设立之法律效果。抵押权未设立,抵押合同债权人亦即无权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物权法》实施后,依其规定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对于此时抵押合同债务人需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以及抵押合同债权人可以获得何种程度的法律救济,尚无法从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中得出明确之规定。鉴于相关法律规定语焉未详,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学界亦尚未就此形成统一的论断,故司法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结果也是层见叠出。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债权人在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情形下的法律救济问题,本文先从裁判梳理出发,通过对裁判结果的整理归纳出不同的救济方式;进而结合相关法理分析,并就典型裁判案例展开理论辨析,破立结合探索此类纠纷救济路径的选择问题。综上所述,本论文就此分为六大部分,文章结构和思路编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了目前关于不动产抵押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务界尚未就该类案件形成统一裁判论断的背景,引出论文主题。第二部分为对不动产抵押在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下的司法现状梳理,通过对该类案件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归纳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处理方式,就此引出下文关于责任承担及救济路径的探讨。第三部分为相关法理分析,主要探讨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下不动产抵押合同之效力,通过对抵押合同的性质、成立生效等要件的理论介绍,引出分析该类情形下抵押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与相关请求权。第四部分探讨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结合司法实务裁判辨析各类责任承担的形式,分析违约责任路径的选择。第五部分是分析违约责任下的救济路径选择问题,以确定未登记背景下抵押合同债务人违约赔偿责任的性质及范围问题。第六部分为论文结语,总结陈述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