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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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促进了金融行业与网络技术的结合,网络金融业应运而生,不断吸引着人们的眼球。五花八门的网络理财产品和纷繁复杂的网络理财平台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民众将个人手里的闲散资金投放到网络借贷平台以赚取更高的收益。然而,事物具有两面性。网络金融高收益、高回报的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行为风险与法律风险。由于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严厉打击与治理,加上公众对于其传统犯罪方式的熟知与戒备,非法集资行为活动已不再停留于于传统的犯罪行为手段与模式。越来越多的网络非法集资活动涌现,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选取了三种极具代表性的网络非法集资行为,对其刑法定性问题进行探讨,它们分别是:自我融资行为、类MMM金融互助平台的相关行为与自担保行为。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非法集资行为概述。该部分主要对网络非法集资行为的概念、特点、行为类型进行基本介绍,为下文对网络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作出铺垫。网络非法集资行为是指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过程既可以是全部发生于网络空间,也可以同时跨越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同时具有行为手段高度隐蔽化、行为模式高度复杂化等特点。本文探讨的行为类型包括网贷平台的自我融资行为、类MMM金融互助平台的相关行为以及自担保行为。第二部分,自我融资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该部分对自我融资行为的刑法定性作出了分析。通过对“赵海霞、滕喜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具体案件的研究分析,发现对于部分自融资金违背用途的定性存在“一刀切”以及对于自融资金用于放贷的定性存在混乱。之后通过分析得出,自融资金仅有部分违背用途的情形,应当分别定性并计算犯罪数额;自融资金用于放贷,同时不存在返还情节的,应当成立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部分,类MMM金融互助平台的刑法定性分析。该部分对类MMM金融互助平台的相关行为作出了探讨。首先,对类MMM金融互助平台的刑法定性可能性进行了分析:类MMM金融互助平台运营者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平台积极参与者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普通的参与者也可能构成上述罪名,也可能不成立犯罪。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能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次,对该类平台涉罪行为的刑法定性提出了个人观点——平台的运营者与积极参与者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四部分,自担保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该部分对自担保平台的自担保行为进行了分析论证。首先,通过对实践中的案例样本进行分析,总结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该行为的入罪界限不清晰,即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自担保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存在不同观点。之后,提出了对该行为应当如何合理定性的观点: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成立非法经营罪;应当通过行政法、民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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