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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微博直播是近几年法院利用新媒体进行审判公开实践的新产物。2013年薄熙来案利用微博直播庭审,因其案情重大敏感但公开程度和范围超乎预期,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被誉为审判公开实践中的“里程碑”。庭审微博直播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我国司法公开的实践成果,进一步保障了公众旁听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但结合刑事诉讼审判公开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等基本原则,并分析《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可看出庭审微博直播存在删减直播内容、提前公开庭审笔录、剥夺当事人、证人查阅庭审笔录诉讼权利等程序性弊端。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阐述庭审微博直播的积极诉讼价值和程序性弊端,分析出现程序性弊端的原因,并探讨如何将庭审微博直播合理有效地运用于审判公开实践,同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构建科学的庭审微博直播制度的相关建议。第一部分庭审微博直播的概述:我国立法中对庭审微博直播的案件范围和主体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法庭纪律和庭审直播的相关规定中,除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外,只有法院是庭审微博直播的适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微博直播庭审的探索始于2011年,到2014年底全国已形成四级法院微博体系,微博直播庭审得到普遍推广。学界对微博直播庭审的评价褒贬不一。有肯定评述认为,庭审微博直播直观、开放,加大审判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旁听权,并在直播过程中与公众互动交流,兼具普法警示意义。但有否定的观点认为,庭审笔录不应提前公开,微博直播庭审的文字数量与庭审时间不成比例,有些“特别内容”遭删减并未公布上网。与网络视频直播相比,庭审微博直播内容完整度和资源利用率均处劣势,应限制其在审判公开实践中的使用。从程序法角度看,庭审微博直播有其积极诉讼价值。司法与新媒体创造性结合,创设了审判公开新形式,加大庭审公开的力度,促进了司法公开透明,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同时,借助微博平台权威发布证人证言、控方相关物证,开创了审讯录音录像当庭播放的先河。以微博作为双向沟通平台也为公众监督庭审拓宽了途径。第二部分庭审微博直播的程序性弊端及其成因分析:在审判公开方面,庭审微博直播文字记录不详尽,内容不完整,在公布上网前进行三层审核,内容被删减;微博直播与庭审现场存在较大时间差。在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方面,微博直播庭审将庭审笔录公布上网前,未经当事人和证人阅读签字确认,有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剥夺了诉讼参与人查阅笔录、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在程序法定方面,庭审笔录提前公布上网,审判长阅签笔录的程序无从实现,不符合程序法定原则。上述做法将导致庭审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难以发挥。在公众知情权保障方面,客观条件允许视听直播的前提下创设微博直播,使场外旁听庭审与现场旁听庭审的内容不一致,不利于保障公众旁听权的平等实现。究其原因,客观上是由于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的司法环境变化,舆论形成机制变化,法院反馈机制滞后,对涉法舆论管控制衡难,使法院舆论压力加大。主观上,司法人员审判公开理念的权力主导性过强,存在将审判公开当作特权的认识误区;面对公信力走低的局面存在不自信心理,为避免争议而无奈做出选择性公开的做法,对新媒体产生错误防范意识。此外,微博本身篇幅小,内容完整客观程度不如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且微博直播庭审人力物力投入大,这些特点决定其不宜作为庭审直播的单一手段。第三部分庭审微博直播的程序性规制思路与举措:庭审微博直播的适用前提是与三大公开平台的有机衔接,实现庭审直播的高度公开,正面“迎对”舆论和媒体。适用庭审微博直播,应秉持限制使用、内容公开、权利保障的原则。案件直播以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为主,限制微博直播的使用,仅在客观条件限制或法律规定限制公开而无法实现网络视频直播的情况下,允许运用微博作为单一直播手段。直播过程力求透明、主导舆情,兼顾回应疏导负面舆论,注重公众旁听权、监督权的保障,注重当事人、证人确认和申请修改笔录权利的保障,兼顾当事人私权,把握审判公开边界。在构建庭审微博直播专门小组制度过程中,形成上下级微博信息联动会议合作机制,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和吸纳引导。建立规范的庭审微博直播执行标准,注重专门人员专项培训与普通法官常规培训相结合,将微博直播纳入司法公开考评指标,建立公众双向互评机制,提升社会沟通能力。同时出台舆情控制和意外应急预案,并赋予相关利益主体庭审微博直播异议权、上诉权和申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