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作为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最为常见的一类犯罪形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011年先后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明知”的标准,也为本罪在部分销售、部分未销售情形下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指导意见。但司法解释中还存在未涉及的内容,并且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本罪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仍然存在不少疑难问题。比如司法机关通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被抓获时有部分商品已销售,部分商品未销售,此时应当如何认定犯罪停止形态,如何计算犯罪数额,如何进行正确的法定刑选择。实践中做法不一,司法认定存在许多疑难问题。因此,本文对本罪的理论争议和适用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意图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数额、量刑选择认定不一等疑难问题。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分述如下:第一部分是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述。本文通过梳理本罪的立法沿革以及本罪的发展现状,并透过本罪目前呈现的案件增长速度快、涉案范围广,犯罪手段网络化、对象种类多等发展特点和趋势,引出本罪在销售金额计算、已销售与未销售并存下的定罪量刑、犯罪停止形态认定等司法适用中做法不一等疑难问题。第二部分是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标准的确定。本文通过对“销售金额”与“非法经营数额”、“货值金额”等相关概念的对比,明确了“销售金额”的内涵应当是指侵权商品销售“后”所得与应得的违法收入的总和。销售行为的实施完毕是获得销售金额的前提,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价值部分不属于销售金额。此外,本文通过对现行的销售金额计算标准的评析,指出在该标准下存在“实际销售金额”难以查清,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评估的法律缺位,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标价”计算不甚合理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销售金额计算标准的完善路径:细化“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的适用条件,调整“标价”计算标准的适用顺位,明确价格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增加已销售部分的计算标准。第三部分是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停止形态的研究。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构成要件说”、“既遂要件说”和“折中说”的观点,得出以下结论:从犯罪未遂的本质特征、犯罪成立与犯罪未遂的关系、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角度来看,本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在本罪未遂形态的具体认定上,需要注意“着手”的认定、“犯罪未得逞”的认定、“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三大问题。此外,对于分期付款、预收定金、退货、搭送等特殊情形下犯罪停止形态的判定,本文也进行了讨论和分析。第四部分是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司法认定。本文首先分析本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键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伪劣产品的主要特征在于“伪”,而非“劣”。“伪”指的是销售方对商品的描述是否与商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故意,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购买商品。此外,本文根据现行法条和司法解释,通过列表的形式描述所有已销售与未销售并存情形的定罪、量刑司法适用现状,同时选取其中存在争议的几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首先,对于四种已销售部分满足既遂数额、未销售部分也满足未遂数额的情形,本文认为应当以犯罪既遂认定。其次,对“已销售部分数额已经达到既遂的标准,未销售部分数额没有达到未遂标准”和“已销售部分数额达到既遂的第一档法定刑标准,未销售部分也达到未遂的第一档法定刑标准”的情况,本文认为应当对销售部分和未销售部分金额予以合并计算,再根据未遂部分所占总金额的比重对该部分单独适用未遂条款,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针对已销售与未销售并存情形下的定罪量刑争议,本文认为造成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意见》第8条对本罪(未遂)所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与既遂相同,进而提出将未遂“数额巨大”的标准提高到75万元以上(既遂“数额巨大”标准的3倍)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