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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来,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发展成为法律制度研究的又一新的课题,究竟是否把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同时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内,究竟怎样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为行政法学界争议的热点所在。在以往的行政诉讼中,多以达到维护当事人环境私权益为目的。对于由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得环境公益遭受到了某种程度的侵害的场合,公民、社会团体、检察机关等则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环境公益,解决问题,只能期盼于行政机关的监督体系发挥作用。而在实践中,基于政府的职能所在,自我监督体制所发挥的作用远不能及时纠正错误,弥补损失。况且,由于部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不仅可以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还可以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造成某种程度的影响,但自我监督机制往往却鞭长莫及。环境利益就是如此。环境公益是否遭到侵害、遭到侵害的严重程度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处理、何时处理、怎样处理存在紧密联系。鉴于自我监督机制的不足,为了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我们必须积极寻求解决日益激化的环境矛盾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从真正意义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纠正错误,弥补损失。因此,应然而生并日趋完善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就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针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等国家所确立的诸如美国的“公民诉讼”条款、印度的书信管辖权、日本的客观诉讼等制度都不同程度的使环境公共利益得到了保护。然而,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纵观我国的法律研究体系,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比重相对于其他领域的研究较轻,研究力度尤显薄弱,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也因为缺乏理论支持和明确的依据而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共用四部分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探讨:第一部分公益诉讼概论。先明确公益诉讼的起源,进而明确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性质认定纷争。第二部分分别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制度的学理支持及诉讼的特点阐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内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考察、比较,引起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思辨。第四部分在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前提下,提出了一些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思路。包括确认环境权的公民基本权利地位、修正现行法律障碍性规定、增补现行法律缺失等设想。在结论部分,笔者对本文中涉及的理论及制度发展进行总结式概括,同时简单归纳了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