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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上的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债权意思主义为辅的物权变动模式,相应的,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就分为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具体来说,物权的公示又分为不动产的公示和动产的公示,究竟哪种公示制度更加合理,不动产和动产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公示方式,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本文采取的是法经济学的研究方式,具体来说,是运用科斯定理中有关交易费用的论点,笔者认为,法律和市场,合同,道德,习惯,宗教一样,都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而物权公示的制度安排,其目标和价值追求就是要减少交易费用。
笔者联系《物权法》的相关条文,从减少交易费用的角度对物权法上物权公示制度进行了评析,得出了以公示要件主义为主,公示对抗主义为辅的制度安排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特点,也是符合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的。但同时,笔者又指出,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出发,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建议将不动产的公示制度改为公示对抗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