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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医疗行为和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出发,运用医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来寻求医忠关系在法律上的准确定位,从而完善有关医患关系的立法,逐步达到司法统一,最终有利于解决当前的医疗纠纷及医患冲突加剧问题。本文把医患关系界定为一种债的法律关系,以便对当前日益突出的医患纠纷找到较好的救济途径。
首先,对我国医患关系进行界定。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对人体的生理、病理状态或组织机构形态所进行的合法性干预或改变,医疗行为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医患关系应从狭义的概念来进行法律定位研究,狭义的医患关系只包括医疗机构因实施医疗行为同患者发生法律关系。当前的医患关系处于冰点;患者缺乏对医院的信任:不少医患纠纷演变成暴力冲突,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医疗机构对疑难患者不敢救治,惟恐殃及自身;同时,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不通畅:一些地方立法混乱,从而造成司法方面严重不统一。已经影响到正常医患关系和谐发展,阻碍了医学科学的进步,更是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健康、生命权的保障,因此,对医患关系法律属性进行界定成为当务之急。
第二方面,考察我国古代医患关系的定位情况,当时主要重视医生医德的培养,注重医生的自律:对患者平等的观念和重视生命的理念;以及医患关系不能等同于买卖的观点仍值得我们现在借鉴。当前,对于医患关系的定位有不同的学说,有行政说、独立地位说、普通合同说等。经过对这些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医患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尤以合同之债多见。因此,医患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这种合同有着同一般合同的显著差别,如:合同的当事人行为能力,合同的标的,医疗合同具有道德性,等等。
第三方面,近年来,我国医忠纠纷逐年上升,在处理上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通过前几方面的讨论的结果,在实践中处理医患纠纷应当从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之关系来适用法律,同时考虑这种债不同于其他债的特殊性来公平公正地处理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