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侦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正式确立再次引发学界关注。该制度在公安机关具体的办案实践中是如何运行的?其存在哪些问题?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改进?本文拟通过对公安机关侦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考察,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建议。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安机关侦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现状考察。从宏观层面观察,各级公安机关侦讯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扎实、有序展开:制定相关的实施规范和细则、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积极采购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招录专业技术人才、启动办案工作区及看守所改造项目。从微观层面考察,对于立法规定的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都会严格执行。对于其他案件,侦查人员在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要考虑多种因素。司法实践中录音录像从讯问正式开始才开始录制;录制主体有的由专门的公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有的由侦查讯问人员兼任;对命案,公安机关进行全程录制,对于命案以外的其他案件没有做到全程录制。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有些公安机关利用专用电脑进行保存,有的采取刻录光盘备份保存。关于侦讯同步录音录像监督制约机制,有些公安机关尚未建立,已经建立的也主要以内部监督为主。第二部分为公安机关实施侦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侦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层面,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系统建设规范以及技术工作流程;物质层面,面临着现有录音录像设备不能完全满足同录工作的需要以及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的困境;运行机制层面,侦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适用、录制、保管、移送以及审查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监督制约机制层面,内部监督乏力,外部监督缺失。第三部分为公安机关实施侦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改进路径。更好地发挥侦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作用可以从以下方面着力:立法层面由公安部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物质层面要加快看守所及办案工作区讯问室改造,加大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采购力度,建立公安机关专业人才队伍;运行机制层面要实现录制主体中立化、严防先审后录;监督制约层面要强化内部监督,引入外部监督,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