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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债权是债权的一种类型,在破产案件中大量存在。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惩罚性债权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需求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本文以破产理论分析为起点,通过梳理惩罚性债权的类型化,用比较法研究方式借鉴国外的经验,学习国外成熟的立法模式,博采众家之长,大胆建议构建惩罚性债权劣后处理的立法模式。 首先,笔者抽象地概述了企业破产惩罚性债权的涵义及类型,包括我国破产债权涵义和范围、惩罚性债权的界定意义以及类型;其次,通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劣后债权模式的分析和比较,论证构建劣后债权制度的积极意义,提出惩罚性债权劣后处理的借鉴和思考;最后,本文在系统性地梳理了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对于破产债权保护的不足的基础上,列举了我国破产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惩罚性债权劣后处理的法律建议,即通过破产法明确列举惩罚性债权的范围,规定惩罚性债权劣后处理的受偿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