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间资本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活跃,家庭中夫妻单方或共同对外举债的情形也日趋常见。对于这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举债方以及举债方配偶往往会发生争议。由于《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在认定规则上标准并不相同,导致各地法院理解和适用不同,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长期存在,社会反响强烈。即便以债务是否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已被最新颁布的《夫妻债务解释》废除,但在适用过程中仍会涉及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主要对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形进行研究,通过对《夫妻债务解释》的分析,指出其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思索如何在困境中通过制度完善的方式摆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扰。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夫妻共同债务理论溯源,分别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特征和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通过对学者们几种代表性观点的分析,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就其主要特征进行阐述。以社会发展的历史为视角,分析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社会基础,指出其最终是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部分。第二部分是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历史沿革。该部分首先梳理了我国建国以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各类法律规定,并重点阐述了几项对司法实践影响较大的规定。其次,在梳理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陈述司法实践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的观点变迁,有“时间”与“用途”的“双重要件标准”、“时间”要件单一标准、“内外有别论”,再到今年的《夫妻债务解释》重新确立的裁判标规则。最后,通过对立法背景的分析,指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不断改变实质上就是不同背景下的利益平衡。第三部分是新形势下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困惑。该部分主要是阐述《夫妻债务解释》实施后涉及的争议和可能遇到的问题,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参考域外立法的具体制度,指出其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及我们可以考虑到的解决方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建议。该部分指出我国之所以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上始终存在各种争议,主要是因为我国缺乏完整有效的夫妻财产制体系,通过司法解释的“修修补补”不是根本办法,借鉴域外的先进立法,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的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定责任财产的范围和清偿顺序、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