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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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我国刑法“妨害司法罪”一章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罪名,该罪名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自该罪名设立以后,由于在相关理论方面的进行的探讨还不够全面和深入,以至于在司法实践的认定当中产生了一些争议。本文共分为八个部分来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第一部分,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立法状况进行简要的介绍,阐述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妨害司法罪体系中的地位,通过引入案例的方式说明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为下文的论述作出铺垫。第二部分,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范围作了分析,分别从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的角度,论述了当事人实施的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定性问题。第三部分,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行为”进行界定。首先,分析了帮助行为的内涵和特征。其次,说明了对“毁灭”、“伪造”证据的理解,同时也对“隐匿”、“变造”证据的行为进行了分析。最后,基于本罪在行为方式上与包庇罪存在相容的关系,对本罪与包庇罪进行了区分。第四部分,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说明了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对“明知”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并且对本罪的犯罪目的作了简单的探讨。第五部分,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作用对象—证据的范围进行了分析,本罪的证据既可以包括定罪的证据还可以包括证据材料,证据必须具备“他人性”才能成为本罪的作用对象。第六部分,对“情节严重”的内涵作了分析,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关系着本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与否,本章通过对情节严重的理解来把握实践中如何认定问题,并提出了“情节严重”的认定的标准。第七部分,对与当事人有关的教唆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了当事人教唆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和他人教唆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定性问题。第八部分,建议将亲亲相隐的制度引入本罪,增加亲属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减免规定,并对需要减免的亲属的范围进行了限制。第九部分,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刑罚配置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本罪在刑罚配置上的不合理之处,即不能很好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与相关罪名不相协调。最后,对本罪的法定刑重新设置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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