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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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人权理论认为,受教育权的核心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应当对公民的教育需求承担的职责,即公民有权从国家那里获得受教育权的均等条件和机会。法国是最早把受教育权写进宪法的国家。我国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均确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的发展历程表明它既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文件所确立并保障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规定的一项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近年来,随着知识在社会进步和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受教育权的实现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大学生受教育权作为受教育权的重要部分,同样是宪法基本权利,具有平等性和法定性,它除具有受教育权的一般性质,还具有自主性、自由性等性质和特点。大学生受教育权是内容丰富的体系,它由学生身份权、获得学位证和毕业证权等一系列具体权利所组成。我国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受教育权尤其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问题,在高校管理规范规则的确立、申诉制度的设立及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对大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法律体系。   但由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践积累还不丰富,立法、执法及权利救济中依然存在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特别是随着近年来高校连续扩招和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加强,高校与大学生间的教育纠纷时有发生,如影响比较大的田永案和刘燕文案等。从制度层面特别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考察影响大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制度缺陷,提出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能够全面实现的建议已成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根据大学生受教育权包含的具体内容,结合一段时间以来发生的案例,可以把实践中发生的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各种侵害分为两种类型,即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造成严重影响的侵害(如对学籍权的侵害)和非严重的或隐性的侵害(如对教育资助权的侵害)。我国台湾地区在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方面积累了一些有益做法,特别是在大学生受教育权遭到严重侵害时的救济制度,对完善我国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基于大学生受教育权受侵害的突出表现,借鉴已有的探索和实践经验,根据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为确保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全面实现,应当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要加快教育立法步伐,建立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完善听证制度和教育仲裁制度,特别要以行政救济制度为重点,构建完善的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并科学处理这些制度之间的关系,明确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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