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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取得了长远进步。伴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各地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环境污染问题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形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已经无法应对环境污染中新出现的问题,无法切实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其作出了修改,最后确立罪名为污染环境罪。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第338条的修改降低了环境污染的入罪标准,但是理论上对本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等问题仍然存在较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适用也存在较多疑惑。本文将围绕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结合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和难题进行探讨,对这些理论进行梳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论述自己的观点,以期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而正文又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污染环境罪若干构成要件问题。此部分为本文的重点研究部分,笔者从存在争议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三部分对本罪的构成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在讨论本罪的客体时,主要是对理论界的众多观点进行总结分析,赞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生态安全”,并进行进一步论述;在对犯罪客体进行探讨的同时,将与犯罪客体相关的污染物质“其他有害物质”的内涵与外延也一并进行研究,并对“速生桉树”与“生活垃圾”是否属于“其他有害物质”进行探讨。其次,在讨论本罪的客观方面时,主要是对争议较大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进行讨论,提出“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同时,对本罪所应采用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探讨,在总结评析理论界的观点的基础之上,提出本罪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最后,在讨论本罪的主观方面时,对本罪是否适用严格责任理论的相关观点进行梳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论述自己的观点,即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理论;然后,进一步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进行探讨,结合其他学者对本罪主观罪过形式的相关观点,本文认为本罪的主观罪过应当是间接故意。第二部分,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本部分在第一部分讨论与研究的基础之上,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关于完善刑事责任的若干建议。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本文提出污染环境罪自由刑与资格刑设置的不足,进一步提出如下完善建议:参照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中的自由刑相关规定来加以修正,整体的提高污染环境罪法定刑中的自由刑;增设针对单位的资格刑;增设责令补救、限期治理、和恢复环境原状等非刑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