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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是矿山选矿厂用来堆存矿业生产产生的尾矿和有害废弃物的场所,可以防止尾矿渣和尾矿水等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向自然环境中任意排放。但是,尾矿库从选址建设到投入运营,再到尾矿库闭库后的环境恢复工作,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环境问题,都需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管。尤其是近些年全球气候出现异常情况,我国也频频出现极端天气状况,暴雨等恶劣天气对尾矿库的安全运作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我国的尾矿库还存在数量大、尾矿库建设标准偏低、选矿厂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行政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等一些问题,这都迫切的要求我国要进一步的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工作,以防止环境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只有健全的法律监管制度,完善的环境安全监管机制,才能保证尾矿库的安全,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本文立足于我国目前对尾矿库进行环境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从我国的法律制度规定和实际的监管活动层面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通过介绍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国家相关的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制度,分析其制度的精华,联系我国实际,以寻求完善我国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制度之路径。文章的第一部分从简介尾矿库的基本状况入手,介绍了尾矿库的环境价值以及对环境的损害性,来强调我国对尾矿库环境加强监管力度的紧迫性。进而分析了尾矿库在各个阶段对环境的影响,通过对我国尾矿库在不同运行阶段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总结,包括尾矿库对地表植被、地表水和地下水、大气环境等造成的污染,更严重的是溃坝后造成的环境危害,最后着重阐述加强我国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则主要针对我国现行的尾矿库监管体系进行梳理和概括,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与监管制度两部分。我国现行的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缺乏专门立法对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进行规定,现实中我国对尾矿库环境进行监管主要依靠的是《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关于环境监管的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市颁布的管理办法,因为《矿山安全法》等的规定相对滞后,在对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过程中主要依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各地方性规章,这造成了法律位阶的冲突,在实际监管活动中也不利于环保部门监管权力的运用。我国法律规定了环境安全监管的监管机构,但是各个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区分不明确,在监管活动中会导致监管权力的冲突和监管空白的状况,并且各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因此,对尾矿库环境安全的监管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第三部分是对国外一些矿业发达国家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相关制度的介绍,本文主要分析了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三个国家相关的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制度,针对我国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制度的缺陷,选取了不同的监管制度进行介绍,拟为我国的尾矿库环境监管制度提供一些借鉴。文章最后一部分是针对我国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制度规定的不足,提出一些制度完善的构思。笔者拟从制度上构想建立尾矿库的全程监管制度,设想从对尾矿库的源头监管、过程控制、尾矿库闭库后的环境恢复工作以及尾矿库溃坝后的应急管理制度方面,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其次是在尾矿库监管制度中引入依法独立监管制度来解决我国的环境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并辅之以社会公众力量对尾矿库环境监管活动的监督,试图构想一个有效的、合理的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